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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4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报请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技术市场 管理办法》的决定》的报告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审议,通过 《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于1995 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年颁布施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废止《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决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该法规中设定 定》。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 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技术贸易广告发 定,现报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布、技术贸易等许可事项,与行政许可法 会批准。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并已在行政许可事项 清理工作中予以取消,且该法规的其他内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段义和 容已被有关上位法所涵盖。据此,济南市 常务委员会主任 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废止该法 2006年3月29日 规的议案。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施行。 33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4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2006年4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四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 第一章总则 办单位负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见,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承办单位为 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 本市所辖区域内的机关和组织。 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批评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承办 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 单位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例。 第五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 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执行代表职 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 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式,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各级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 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 和意见(包括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 件和服务。 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 的议案)。 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 办单位负责接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改 并将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在市人民 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交办单位是会议的工 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 作机构,闭会期间的交办单位是市人民代 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 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 会)的代表工作机构。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 33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4 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 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 提出撤回意见,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 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 和意见的交办 名的代表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 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所提建议、 第十一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 议期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交办 愿。 单位在大会会议期间交办。代表在闭会期 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 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交办单位 一事一议,实事求是,事由清楚,意见具 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 体。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代表建 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提出 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及相关单位的职 的,应当工整填写规定栏目并亲笔签名; 能确定。 以电子文件方式提出的,应当符合有关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市人大常 求。 委会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 承办单位;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由市人 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民政府办公厅确定承办单位;属于法院、 (一)不属于本市所辖区域内的国家 检察院系统办理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 市人民检察院确定承办单位:属于其他机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 关和组织办理的,该机关和组织应当确定 人问题的; 相关的工作机构负责承办。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 (四)涉及学术探讨、广告宣传和产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 品推介的; 单位和协办单位;需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理的,应当确定分别办理单位,分别办理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 单位都是主办单位。 评和意见的。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认为不属于本 属于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代 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交办单位应当 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 告知代表。 序退回交办单位,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 第十条代表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 办单位。其中属于政府系统办理的,退回 — 334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4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其重新确定承办单 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 位。办理时限自另行交办之日起计算。承 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 办单位不得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擅自 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 退回或者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位提出书面协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负责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 答复代表,答复内容涉及协办单位的,应 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 当同时抄送协办单位。 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会议期间收到的代 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 时,主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意 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 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共同上级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由承 机关报告,上级机关有明确意见后,再答 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 复代表。 第十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 办理期限为三个月。个别在规定时间内不 和意见的办理 能办理完毕的,经报请交办单位同意后可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 以适当延期,并同时向有关代表说明情 理工作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 况;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程序。 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单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位确认属于需要迅速处理的问题的,承办 见,应当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 单位应当尽快予以办理和答复。 以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办理。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 涉及同类问题的,应当统一研究办理。 意见并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对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一)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 议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决; 见,以及涉及面广、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 (二)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暂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 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列人工作计划或 的主要负责人主持研究办理,必要时分别 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 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主持研究 代表说明理由。 办理。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八条对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 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已列人计划、规划 — 335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4 解决的,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和落实的情 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 况及时续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 不得要求代表违背意愿签署意见。 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 原因。 中,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问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 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件答复。答复应当以面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复为主要形式,特殊情况经代表同意也可 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以采取其他方式。对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 见,以及不能落实或者近期难以落实的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负 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 责人或者具体承办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面复 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 代表。 院、市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 见,应当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书面答复意 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见应当表达准确,格式规范,由承办单位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承办单位公 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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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2006-05-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2006-05-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2006-05-25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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