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100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9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自治州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健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 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个人家庭投资,以个人、家庭成员或少量雇工参加劳动 为主,实行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生 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自治州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其他市场 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纳 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 做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加强产业引导,放宽 市场准人,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为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 · 96 . 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 营企业协会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为个体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 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个体私营经济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诉 中心,负责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 案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的 政策措施时,应当广泛听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意 见和建议。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关系重大的应当举 行听证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办事 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并应发挥各自职 能,在法律咨询、产业政策、投资方向、科技信息、社 会保险、安全生产、质量认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 人才支持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服务。 ·97· 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支持个体私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人的基 营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 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 之外设置针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登记、专项审 批及许可的前置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专 项审批或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之日内予以办 理;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经 营许可证等,除发证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扣缴或吊销 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证照 进行年审或年检时,不得附加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 定以外的条件。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确定的收费项 目以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借评比、评 优、达标等活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变相收 费和要求赞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有价证券和订 购书籍、报刊、杂志。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 : 98: 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 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并在《个体工 商户交费登记证》、《私营企业交费登记证》上如实填 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单位、收费员姓名和收费 日期。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检 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干扰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生产经营场所依法给予保护,在已建或规划建设市场、 商贸街和经济开发区时,应当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需要 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补 偿、安置。 第十七条公共服务单位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提供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提供通讯、交通等方 面服务时,应当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资 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和外向型及其他国家和省、州鼓励 发展的产业,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产 品鉴定、评优参展、进出口报关及申报科研成果,应与 其他企业同等对待。 私营科技企业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州科研项目,有 关部门应同其他企业同等对待,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 .99. 持。 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 策。 贴息等专项资金及国家和省、州的各种政策性扶持资金 的使用上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 发、培育名牌产品,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具有地方特 色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产权交易市 场或者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建立健全产权流 转顺畅的市场机制,为私营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 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 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的信用 制度,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 贷原则及有关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供贷 款,并为其提供金融信息咨询、指导。对科技含量高、 市场效益好的,要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建 立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机构。 .100.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依法吸纳个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股。 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集团可以依法申请成立财务公 司。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可以为企业集团内 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或者股票。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单独或者联合成立创 业投资公司,或者依法成立民营银行。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及各县(市)将每年个体工商 户和私营企业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3%作为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一)创业指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个体私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良性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 套; (五)支持个体私营经济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 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给 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为促进个体工商 户和私营企业发展依法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措施。 . 101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2006-04-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2006-04-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2006-04-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2006-04-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6:0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