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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二00六年四月 二三都水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3月27日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 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批准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三都水族自治 县(以下简称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辖 区内水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 汉族和布依族、苗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三合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 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 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1: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 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 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 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直治县实际情况 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正执行。 第五条自治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 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整体利益放 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法律法 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 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天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 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 丘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 视。禁正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首治县的直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 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 意见。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便 用和发展自已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 ·2· 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牌匾使用水文和汉文制作。 第十条直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 兵预备役建设,依法做好征兵、优抚和安置工作,支持 驻县部队建设。 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 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 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把自治县建 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 会稳定、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而奋斗。 第十二条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水族和其他民族代 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水 族人员不低于半数,其他民族人员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水族公 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县长由水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 他组成人员中,水族人员不低于半数,其他民族人员也 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首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 职能和工作,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水族公民担任 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尽 量配备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 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统一使用汉语言 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 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 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报经 ·4· 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 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从水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使用各级十部、各种专业技 术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于 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 门应当配备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拨、 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十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 定向选拨水族十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十部;在录用、聘用 国家工作人员时,对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水 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目治县经济社会 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 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 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有偿使用制 度。 自治县享受重点项目耕地开垦费优先用于民族自治 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和开垦新耕地的照顾;自治县征收的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5· 第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 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首治县的直治机关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 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和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 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第二十条自治县坚持可持续发展,发挥自治县资 源优势,合理调整经济结构,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工业 和旅游业等产业。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的需要,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县享受国家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少或者免 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持民 族传统和地方特点,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和 建筑。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 境保护,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 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自治县征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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