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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省 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实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時告 第二十号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 11 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 年 11 月 26 日河 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 第一章总则 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工作。 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 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 本条例。 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其 — 313 — 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辖市 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主管部 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 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新。 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 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摄影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用于基础测绘的卫 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省测绘主 第二章基础测绘 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基础测绘为目的的 第七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全省基础 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主管部 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 可实施。 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 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 (二)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 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 算。 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对贫困县的基础测绘,省级财政应当给予适 (三)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 当支持。 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 第十一条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 新; 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人全省统一规 (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 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要使 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主管部门审 (五)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 核同意。 (册);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第三章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基础测绘项目。 省辖市、县(市、区)基础测绘包括: 第十二条省、省辖市、县(市、区)行政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 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维护与更新;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 (二)本行政区域内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 部门和省测绘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 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 批准后公布。 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 省辖市、县(市、区)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 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 护与更新; 织管理地籍测绘。 (三)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土 项目。 第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万 — 314 — 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 绘。 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按年度逐级上报,由省测绘 主管部门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 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测绘成果属于秘密 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 第四章测绘资质资格 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五条省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测绘资 测绘成果的密级确定、变更、解密,按照国 质管理制度,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管理。 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 第二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 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从事测 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 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测绘人员,应当按 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时,应当依 管理制度。未经质量检验或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测 法使用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严格执行国家和 绘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 本省有关计量器具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 第十七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测绘项 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 自外,使用政府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以及其 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他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 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 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方。 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第六章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 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图 第十八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实施测绘 编制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 前应当按照测绘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省测绘 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第二十四条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 测绘任务备案。 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公 列入国家、省基础测绘规划和专业测绘规划 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 按照国务院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有关规定,报省 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 测绘主管部门审核。 出版地图的,应当在印刷后三十日内将印刷 第五章测绘成果 图一式两份送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 度。 和准确性;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 省测绘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辖市、县(市、 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 交和目录编制。 — 315 — 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 第二十六条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 社出版。其他出版机构出版地图的,应当遵守国 务院有关地图编制出版的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出版、销售的地图应当载明测绘主管部门核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发的地图审核号。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编写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 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 他好处的; 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 (二)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 组织审定。 或者个人核发测绘资质、资格证书的;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 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 的; 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测绘前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未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 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效措施,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加 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并将测量标志维护经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核, 纳人本级财政预算。 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 省、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应 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 当编制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 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送审,并 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 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送审或者不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将建成的测 按照审核意见修改的,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 量标志移交当地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保护。县级测 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 绘主管部门要与有关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单位、个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人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双方的权 给予行政处分。 利和义务,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省或者省辖市测绘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无编制 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由 专业测绘单位自建、自用的测量标志,由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当场没收违法产 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保护和维修。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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