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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0号) 《湖南省非税收人管理条例》于2004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政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收 2004年5月31日 政处 复定 湖南省非税收人管理条例 县级 国务院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章的规 其 章、国 第一章总则 (四)罚没收人;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人管理,加强 (六)其他非税收人。 规定设定 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 或者收 第二条本省非税收人的征收管理、资 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的丰税收 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 收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人,是指各 的规定委 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 格委托的 中有关非税收人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人 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 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祛律 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 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 收或者收 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 理情况,接受其审查监督。 括下列各项: 位证收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2004年第4号(总第168号) 75 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人,并 体工作。 不得转委托。 第七条 对在非税收人管理工作中作出 第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 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 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人,不得 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 多征、少征或者撞自减征、免征。缴款义务 励。 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 第二章行 征收管理 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 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 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 于本级的非税收人。 规定设定和征收。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 政府性基金(附加)应当依据法律、行 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并 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定和征 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开设非税 收。 收人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 罚没收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非税收人款项。 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 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当场收取的除外。 国有资源收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 第十三条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 章的规定设定和征收。 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 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有关款项 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设定和收取。 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逃避缴纳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 义务。 规定设定非税收人项目、范围、标准。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 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人民政府财 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 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所 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 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人汇缴结算账户。 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 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 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将委托协议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人非税收入汇缴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 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非税收人项目,由非税收人管理机构直接征 第十四条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人,缴 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 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 件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 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款项缴入非税收 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人汇缴结算账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 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 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 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级非税收人管理机构审 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 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 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人, 76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义务 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 人。 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非税收人征收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 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 第四章! 票据管理 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 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人 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 收人票据。 税收人款项: 各级非税收人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人票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 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 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 理工作。 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税收人,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 降低非税收人征收或者收取成本,改进征收 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人票据。 或者收取方式,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 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 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除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 法确定的非税收入票据印刷企业外,其他任 税收人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人级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非税收人票据。 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不得向省非税收 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人管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 第十八条 非税收人按照下列方式纳入 税收入票据。 物 财政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人、国有资产 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 收益、国有资源收益,纳人一般预算管理; 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纳人基金预算 管理; 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 (三)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人,依照 责,保证票据安全。 国家有关规定纳人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户管理。 第十九条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 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 据。 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人管理 机构通过非税收人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購、截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 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 单位。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非 77 2004年第4号(总第168号)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人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 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务委 (四)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 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非 (五)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 税收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拨的非税收人资金的; 被询问或者质询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 (六)将非税收人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 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七)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人票据, 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非税 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 收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 税收人票据的; 理非税收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八)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人票据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人票据毁损、 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 灭失的。 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限 法查处非税收人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 税收人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制、伪造、买卖非税收人票据的,由县级以 接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 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 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 做好非税收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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