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100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印制 二〇0四年七月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单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 (2004年3月30日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天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 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对里未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合理开 发和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单未水库水资源对凯里居民 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和防洪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发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里未水库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 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里禾水库水资 源的范围为水库大坝826米高程以上至分水岭脊线之间 迎水面和大坝下游300来以内、总干渠两侧各5来、支 侧各2来的水体、陆地和滩涂。 管理范围内的保护范围为水库大坝826米高程线以 下迎水面两侧、水库天坝下游300来以内、总十渠两侧 各5米、支侧各5米的水体、陆地和滩涂。 :1: 第四条里未水库水资源保护应当全面规划、统筹 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首先满足居民 生活用水需要,兼顾农由灌溉用水,服从防洪的总体安 排。 第五条里禾水库内的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 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和 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里禾 水库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凯里市、雷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单未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里未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里禾水库库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 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 投入,在里禾水库管理范围内治理污染;实施退耕还林、 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涵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沼气工程;在里禾 水库管理范围内使用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便 用标准》。 :2: 第九条在里禾水库水资源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林木; (二)铲草皮积肥、垦荒种植农作物; (三)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四)擅自采石、采矿、采砂、打井; (五)擅自在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 (六)其他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在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 行为: (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 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二)炸鱼、电鱼、毒鱼、钓鱼; (三)放养畜禽、投饵养殖; (四)进行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 (五)设置经营性餐厅、娱乐设施; (六)毁坏水库坝体测量标志、水文监测等设施: (七)其他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力和里未水库 水资源的义务;对危害水库水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 的权利。 自治州人民政府,凯里市、雷山县人民政府对在保 :3: 护里未水库水资源工作中成绩显著地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自治州,凯里市、 雷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以 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伟法 行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三)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 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拆除,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方元以上5方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下 5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 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方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拆除,并对 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 ·4· 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 第十三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 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里禾水库饮用水流经的金泉湖水库,其 水资源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5· 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罚款。 第十三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 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里禾水库饮用水流经的金泉湖水库,其 水资源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5·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2004-05-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2004-05-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2004-05-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里禾水库水资源保护条例2004-05-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6:0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