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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 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域。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 第六条 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区制度。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 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 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 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 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 水平。 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 15 — 的社会文明风尚。 立面、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摆放杂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 物及影响市容的物品。 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 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 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 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 当及时清除。 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市容环境卫生 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 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临时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 第九条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 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 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 地点、时限规范经营,设置标志,保持经营场地清 围景观相协调。 洁。 第十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 第十五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 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 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 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 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 展示商品。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 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 商业、文化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 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 (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 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设置的临时设 施,保持道路、场地的整洁。 保持整洁。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将机动车、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当按照规划 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 非机动车停车点纳人规划,合理设置。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 建筑物外立面。 建(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安装设置 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 应当牢固安全,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 整齐。 得低于二米,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居民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有序停放,不得影响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地 市容。 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 第十七条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 坛等处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主要道路、景观河道两侧不得设置落地衣架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 晾晒、悬挂衣物。 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的顶部、外 积存垃圾等杂物。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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