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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2 0 1 2 年 3 月 2 3 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 0 1 8 年 1 月 2 2 日 吉 林 省 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 《 吉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 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总 总 总 总 则 则 则 则 第 一 条 第 一 条 第 一 条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 , 保障饮用水安 全 , 维护人民生命健康 ,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根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等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第 二 条 第 二 条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是 指 本 行 政 区 域 内用于城市和建制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 、 湖泊 、 水库 、 地下 水井(泉)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 第 三 条 第 三 条 第 三 条 第 三 条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 保护 优先、综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 四 条 第 四 条 第 四 条 第 四 条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规 划 应 当 纳 入 本 地 区 国 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城乡规划 、 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 第 五 条 第 五 条 第 五 条 第 五 条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实 行 环 境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考核评价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饮用水水源保 护工作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 六 条 第 六 条 第 六 条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 水利主管部门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 国土资源 、 卫生 、 住房 和城乡建设 、 规划 、 农业 、 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做好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 七 条 第 七 条 第 七 条 第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义 务 保 护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并有权检举污染、占用和破坏城镇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鼓 励 应 用 先 进 科 学技术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 。 对在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规 划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规 划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规 划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规 划 第 八 条 第 八 条 第 八 条 第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域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包括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和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安 全 保 障规划。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发 展 和 改革 、 水利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规划 、 卫生等部门编制本行 政区域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 、 环境保护 、 住房和城 乡建设 、 规划 、 卫生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饮用水水 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 规划编制完成后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跨 行 政 区 的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和 城 镇 饮 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 分别由所跨行政区共同的上级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水 利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编制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 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 第 九 条 第 九 条 第 九 条 第 九 条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 : 城 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情况调查和环境状况评价 , 城镇饮用水 水源地污染负荷控制 ,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规划 和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补充划分等。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包括 : 城镇饮用水 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评价、饮用水水源建设、水源保护 、 水 源涵养以及监控设施和应急措施等。 第 十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条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的 保 护 活 动 应 当 按 批 准 的 规 划实施。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和 城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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