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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31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美丽 、 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分 区负责、 以人为本、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必 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 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的网格化、数字化、精细化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 2 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权,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的指 导、协调、监督、考核,负责对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 向工业园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派驻执 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 (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实行城市化 管理的区域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 部门以及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 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教育、文化、新闻、卫生计生等部门以 及机场、车站、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 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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