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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 (2017 年10月13 日 衢 州 市 第 七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7年11月30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五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信安湖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信安湖水域及其沿岸每侧十五米范围内的规划、 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信安湖,是指衢州市内因塔底水利枢纽工程 建成蓄水形成的人工湖泊,其保护范围为江山港麻车里大桥中 心线下游、常山港叶家大桥中心线下游、石梁溪白云大桥中心 线下游、庙源溪杭金衢高速公路桥中心线下游、乌溪江沪昆铁 路下行线(南侧)中心线下游、衢江宾港大桥中心线上游水域 。 具体见附图。 第三条 信安湖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 1—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信安湖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加强 信安湖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组织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以下称“信安湖管理机 构”)承担信安湖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开展日常巡查,负责 水面保洁、环境卫生、水环境保护、湖床疏浚,以及堤防、水 闸等防洪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公益性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 江山市、常山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出境水质负责。柯城 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 委会依据信安湖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本辖区信安湖的建设、 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安湖的建设、保护、利用和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信安湖保护工作中依法履 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信安湖保护规划的 编制,建 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 ; (二)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 该水域的水环境保护统 一监督管理、水质 监测、环境 监察工作; (三)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 该水域的水 资源、渔业资源、 河道及其岸线的保护和 监督管理工作 ; — 2—(四)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该水域的 船舶(水上 浮 动设施)、 码头、航道和水上 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 ; (五)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辖范 围内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 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 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六)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 旅游资源规划开 发的协调指 导、旅游宣传和旅游行业的 监督管理工作 ; (七) 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负责市 容环境卫生 违法行为的查 处工作。 发展和改 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体 育、文化、安 监 公安、卫生 计生等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信安 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信 安湖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定期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信安湖保护工作 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安湖的 义务,并有劝 阻、投诉或者举报违反 本条例行为的 权利。 信安湖沿岸的 村(居)民委员会 可以依法组织制定 村规民约 或者居民公约,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 垃圾分类、水面保 洁、水质保护、环境绿化等内 容,引导村(居)民参与信安湖 保护活动。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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