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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9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 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 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 、 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 预算。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海事、商务、文化、卫生计 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法律、法规规 定的部门实施。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 2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 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 合实际,制定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安排 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 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权 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义 务。   对 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行为,任何人有 权劝阻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投诉、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投诉和 举报的联 系方式,依法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将处理结 果告 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为 投诉人、举报人保 密。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会议、住 宅区业主大会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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