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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 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和废止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等9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 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持续、稳定 发展,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 业、 畜牧业、 特产业、 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包括良种 繁育、 施用肥料、 病虫害防治、 栽培和养殖技术,农业副产品 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 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 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 示范、 培训、 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 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 广活动。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与 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 畜牧、 特产、 农 机、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 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农业技 术推广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 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 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 度计划, 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 专业培训和技术 交流,宣传普 及农业科技 知识; (三)试验、示范、推广农业 新技术, 总结推广 先进经 验,组织 引进先进农业技术; (四)参与农业科研成果 鉴定、评奖; (五) 承担并组织实施 选定的农业技术推广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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