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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 (1995 年11 月1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 年1 月 2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 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 年9 月29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2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工作,促进精准扶贫 和有效脱贫,推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 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根据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 ,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扶贫开发,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政策、项目 、 资金、物资、技术、人才、服务等方式,扶持扶贫对象改善生 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四条 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 主导、社会参与和扶贫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坚持与实 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城乡 融合发展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相结合。3第五条 扶贫开发应当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 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 采取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持、转移就业、发 展村集体经济、生态补偿、发展教育医疗以及社会保障等措施 帮助扶贫对象脱贫。 扶贫开发应当与区域发展相结合,实现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 展、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的目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扶贫开发工作,实行 自治区负总责、市县落实、乡(镇)村实施的监督管理体制, 构建责任清 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 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确定、政策制 定、资金 投放、组织动员、 检查指导、 考核评价等。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指导协调,制定 目标任务及 具体政策措施 并组织实施,对扶贫项目的实施、扶 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 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 检 查、监督和 考核等。 县级人民政府 承担扶贫开发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扶贫开发工作的规 划制定、项目安排、资金使用、人力调 配、 推进实施等。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 具体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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