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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 (1996年7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1日山 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 1996年8月1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公布 自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 2004 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批准的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 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2008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8年9月 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批准 2008年9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 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 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1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 项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 相关活动。 城市节约用水适用《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 定。 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有规定的 ,适用本条例规 2定;本条例没有规定的 ,适用《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 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供水行 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机构和区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 的职责,负责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管理 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五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 ,保 障供水安全和稳定 ,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 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再 生水、海水以及其他替代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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