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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水 污 染 物 适 用 税 额 的 决 定 (2017年11月30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 1—护 税 法 》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浙 江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五 次 会 议 对 本 省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水 污 染 物 适 用 税 额 决 定 如 下 : 大 气 污 染 物 ( 除 四 类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项 目 ) 适 用 税 额 为 每 污 染 当 量 1.2 — 2—元 , 四 类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项 目 ( 铬 酸 雾 、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 铅 及 其 化 合 物 、 镉 及 其 化 合 物 ) 适 用 税 额 为 每 污 染 当 量 1.8元 。 水 污 染 物 ( 除 五 类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项 目 ) 适 用 税 额 为 每 污 染 当 量 1.4 元 , 五 类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项 目 ( 总 汞 、 总 镉 、 总 铬 、 总 砷 和 总 铅 ) 适 用 税 额 为 每 污 染 当 量 1.8 元 。 本 决 定 自2018年1月1日 起 施 行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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