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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7 ·10·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 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 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 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 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 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 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 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 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 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 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 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 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7 ·11·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 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 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 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 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 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 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 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 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 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 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 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 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 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 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 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 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 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 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 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 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 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 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 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 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 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7 ·12·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 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 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 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 (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 弃处置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 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 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 织;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 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 生产全面检查;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 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 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 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 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 职责: (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 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 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 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 (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 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 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 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 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 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 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 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 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 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 可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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