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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 志愿服务信息平台 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对象的 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 和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1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 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 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 知识、 技能、 体力 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 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本市鼓励、 支持和弘扬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的志 愿服务精神。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 无偿、 平等、 诚信、 合法的 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广覆盖 、 多层次、宽领域发展。 第六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 2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 、 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 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 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协调、 推动城乡社区 志愿服务。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 作范围内做 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 残联、科协、 文联等团体、 行业组织, 应当发 挥各自优势,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志愿服务活 动。 第八条 本市加强 京津冀等跨区域志愿服务的协作和权益 保障,共 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应当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志愿者,经其 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符合其年 龄、智力、身 心状况的志愿服务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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