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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11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的决定 》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七章   区域性 、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 构建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促进职工和企业 、 事业单 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 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 事业单 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 以下统称 “ 企事 业单位 ”) 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适用 本条例 。 第三条   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 应 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发展 。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 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 职工代表大会 ( 或者职工大会 , 下同 ) 是企 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 是协调劳 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的机构 。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 实行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 , 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 、 参 与权 、 表达权和监督权 。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 位民主管理 , 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 和管理活动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 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 , 并纳入本单 位的管理制度 。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 会的工作机构 , 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工作机制 , 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 适当方式 , 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本市各级国有资产 、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指导 、 督促 、 检查企事业单位实行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 。 第八条   上级工会 、 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 9 2017 年第七号   ( 总第 286 号 )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 议 、 审议通过 、 审查监督 、 民主选举 、 民主评议等 职权 。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 并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 一 ) 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 , 年度经营管 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 ( 二 ) 企事业单位制订 、 修改 、 决定直接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 以 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 、 经济补偿等劳动 关系变更的方案 ; ( 三 ) 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 、 经济性 裁员 、 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 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的情况 ; ( 四 )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 ( 五 ) 国有 、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 、 事业单位 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 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 事项 。 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 、 合并 、 分立 、 搬迁 、 停 产 、 解散 、 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 , 应当依照法律 的规定 ,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 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 , 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 一 ) 涉及劳动报酬 、 工作时间 、 休息休假 、 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 ( 二 ) 工资调整机制 、 女职工权益保护 、 劳 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 ( 三 ) 企事业单位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 发群体性劳动纠纷 , 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 ( 四 ) 国有 、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 度 , 福利制度 ,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 职工教育培 训制度 ,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以及 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 ( 五 ) 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 、 考核奖惩办 法 , 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职工生活福利制 度 ,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以及其他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 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 , 并接受审查监督 : ( 一 )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 ( 二 )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 落实情况 ; ( 三 )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 ( 四 )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 、 社会保险费 交缴 、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 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 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 : ( 一 )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 ( 委员会 ) 成员 ; ( 二 )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 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的其他人员 。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 会的民主评议 : ( 一 )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 二 ) 国有 、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 人员 , 事业单位负责人 , 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 ( 三 )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 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 其他人员 。 0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 职工代表 。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实行常任 制 , 可以连选连任 , 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 相同 。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 ( 厂 )、 分院 ( 校 )、 部门 、 班组 、 科室等为选区 。 选举应当有 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 , 候选人获得 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 选举 结果应当公布 。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 工为主体 , 中 、 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 十 , 但跨地区 、 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 可以适当提高 。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 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 位 , 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人员为主体 。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 ( 一 )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 , 有选举权 、 被选 举权 、 审议权和表决权 ; ( 二 ) 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 要事项有知情权 、 建议权 、 参与权和监督权 ; ( 三 ) 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 、 检 查等活动 ; ( 四 )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 、 工作时间 , 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 ( 一 ) 学习 、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提 高自身素质 , 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 做好本 职工作 ; ( 二 ) 联系选区职工 , 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 , 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 ( 三 )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做好职工代 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 四 ) 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 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 接受评议监督 ;( 五 ) 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 保守商业 秘密 。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 , 应当由 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 选举结 果应当公布 。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 职责而被撤免的 , 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 以上同意 。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 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 阻挠和打击报复 。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 职工代表名额 ,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 )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 , 职工 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 , 职工人数每增加一 百人 , 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 ( 二 ) 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 , 职工代表 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 ( 三 )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 , 实行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的 ,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 表 。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 年至五年 。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 的 ,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企 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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