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
1994
年
7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
年
5
月
27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公园管
理条例
〉
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3
年
10
月
10
日上海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
公园管理条例
〉
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0
年
9
月
17
日上
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
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7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
等
12
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
》
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1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
》
第五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
,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美化城市
,
增进人民身心
健康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
市基础设施
,
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
地
,
是供公众游览
、
休憩
、
观赏的场所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
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
、
专类公园
、
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
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
园管理工作
,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
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
是本辖区内区属公园行
政主管部门
,
业务上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领导
。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的职责
,
协同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实施本条例
。
第五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
(
一
)
编制本市公园的发展规划
、
建设计
划
,
提出新建公园规划许可的审核意见
,
审批建
成公园的调整规划
;
(
二
)
制定公园管理规范
、
技术标准
、
操作
规程
;
(
三
)
制定有关公园的科技进步和人才培
养目标
;
56
2017
年第七号
(
总第
286
号
)(
四
)
负责市属公园的建设
、
养护和管理
;
(
五
)
负责有关法律
、
法规的贯彻实施
。
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
(
一
)
编制所属公园的总体规划
;
(
二
)
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
、
养护和管理
;
(
三
)
负责有关法律
、
法规的贯彻实施
。
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
(
一
)
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
,
加强财产
管理
,
保证设备设施完好
,
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
创造优美环境
;
(
二
)
实行优质服务
,
维护公园秩序
,
保障
游客安全
;
(
三
)
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
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
(
四
)
受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
,
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
。
第七条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
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并单列专项
经费保证公园的养护和管理
。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
、
资
助和社会集资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
、
养护
、
管理
经费
。
第八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
。
对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
对在本市公园的规划
、
建设
、
保护和管理中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
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
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
编制
,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
划和建设计划编制
,
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
国家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
(
一
)
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
;
(
二
)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
(
三
)
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
资格
。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建设项目设
计方案报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设
计方案发生变更的
,
应当重新向原备案部门
备案
。
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应当按备案的设计进行施工
,
不得任意
改变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
建设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
侵占
。
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
的
,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绿化行政
管理部门同意后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并就近补
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出
租公园用地
,
不得以合作
、
合资或者其他方式
,
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穿越或者使用公园
用地
。
市政工程
、
公用设施
、
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
项目因特殊需要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
,
应
当征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
,
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
,
并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
和补偿经济损失
。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未达到国家
有关规定的
,
应当逐步调整达到
。
第十四条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
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
并会同市有关部门
对重点园林给予重点保护和管理
。
第十五条
公园的植物
、
动物
、
园林设施管
理应当做到
:
(
一
)
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
程
,
加强养护和管理
,
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
(
二
)
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
、
保护
、
繁育
和研究
,
扩大珍稀
、
濒危动物种群
,
依法做好动
6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物的引进
、
交换
、
调配工作
;
(
三
)
保持建筑
、
游乐
、
服务等设施完好
,
标
牌齐全完整
;
(
四
)
依法对古树名木
、
文物古迹
、
优秀近
代建筑实行重点保护
。
第十六条
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做到
:
(
一
)
保持环境整洁
,
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
(
二
)
保持水体清洁
,
符合观赏标准
;
(
三
)
保持安静
,
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
门规定的标准
;
(
四
)
不得焚烧树枝树叶
、
垃圾或者其他
杂物
;
(
五
)
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
有毒有害气体
;
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
、
垃圾
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
市或者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园周
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
,
使其与公园景观相
协调
。
第十七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
(
一
)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
加强水上活动
、
动物展出
、
游乐设施
、
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
,
落实措施
,
保障游客安全
;
(
二
)
设备
、
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
上岗
;
(
三
)
除老
、
幼
、
病
、
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外
,
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
第十八条
公园门票
、
游乐设施
、
展览以及
其他活动
、
有关服务设施的收费标准和审批程
序
,
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设置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
园绿化及环境质量
,
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
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
;
(
二
)
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
(
三
)
技术
、
安全指标达到国家的有关
规定
。
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
,
须经技术监督管理
部门验收的
,
应当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
并定期维
修保养
。
第二十条
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服从公
园规划布局
,
与公园功能
、
规模
、
景观相协调
,
并
经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商业
服务设施的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
动
,
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
,
坚持健康
、
文明
的原则
,
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
举办全国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
,
由市绿
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
其他活动
,
由市或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举办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
,
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公园应当每天开放
,
因特殊
情况需要停闭的
,
须经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
。
第二十三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
,
爱护公
园绿化
,
保护公园设施
,
维护公园秩序
,
遵守游
园守则
。
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
(
一
)
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
、
设备
;
(
二
)
携带枪支弹药
、
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
危险品
;
(
三
)
伤害公园动物
;
(
四
)
设置经营或者擅自营火
、
烧烤
、
宿营
;
(
五
)
法律
、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市或
者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
、
施工
或者使用
,
限期改正
;
造成损失的
,
应当赔偿
;
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赔偿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的罚款
:
(
一
)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符合公园
的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2017-11-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6:27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