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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2016年11月1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 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州旅游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 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旅游 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1 —   第三条 自治州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 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有效保护旅游 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 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 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相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 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 导和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 自治州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 规范,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 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 2 —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州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 游发展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跨两个以上 县(市)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自治 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 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 资源保护以及旅游项目、设施、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 求。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 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旅游发展规划应遵循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 展需要和财政 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 金,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规划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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