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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2017年8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的各 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咸安区泉都大道、太乙大道、嫦娥大道、巨宁大道 107国道和常横线围合的区域,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 他区域; (二)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 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确定并公告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统一设置警示标识。 — 4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负责管辖区域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 理、民政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所辖区域 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宣传、巡查、告知、劝阻等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及相 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学校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纳入宣传教育的内容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公益宣传。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遵 守本条例负有管理和教育 责任。 — 5 —第八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目标 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均有权劝阻和 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接到举报后应当及 时调 查处理,并对 举报人的 信息予以保密,保护 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 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具体 奖励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从事婚庆、宴席、殡 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 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 不得为其 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当予以劝阻,劝阻 无效的,应当及 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的,由公安部门责 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 竹的,由公安部门责 令停止燃放, 予以批评教育,处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 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 并由相关单位 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 令书面检查、通报批 评等处理。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 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责 令监 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从事婚庆、宴席、 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 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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