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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8月30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 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 装修装饰、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矿山开采、 石材建材加工、道路保洁、园林绿化施工等活动以及泥地裸 露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谁管辖谁负责、谁审批谁监 管、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二章防治职责-2-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 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 规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制定城市扬尘污染 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建立大气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 入保障机制。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扬 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 (三)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 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管 理权限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 尘污染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 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或者区县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 部门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 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 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及物料堆场扬尘-3-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商品混凝 土搅拌站的产品生产和运输、市政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 建筑装修装饰等建设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将扬尘 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的建筑垃圾、砂石、渣土 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和堆放,以及道路的清扫保洁、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 理。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公安交通管理 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 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 单位,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 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在 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承担与施工单位同等的 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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