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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六十二号)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已经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9日-64-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治理和森林植物及其 产品的检疫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 物和微生物。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林木种子、苗 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 法监管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 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林业有害 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 治工作。-6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交 通运输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 林检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 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应当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直 接责任人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重 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攻关,加强防治技术研究的交流与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和技 术推广力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活动, 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和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林 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及时报告疫情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 查;对松材线虫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调查,重点区域不少于二次;对美国白蛾每年 至少组织三次专项调查。普查和专项调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其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专项 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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