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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3月30日山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 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 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 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 增长而增加。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 文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 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 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 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 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 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 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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