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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7年4月2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 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森林、草原和绿地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交通设施建设 第四节 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农牧业生产 第二节 工业生产 第三节 交通设施建设 — 1 — 第四节 城乡建设 第五节 水资源开发 第六节 矿产资源开发 第七节 旅游资源开发 第五章 生态恢复和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 构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 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 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资源 开发、生产生活、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等活动以及实施生态环 境保护、治理和监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 原、山岭、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生态有着紧密关联的水 域、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 2 —风景名胜区、城镇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保护,是指生态系统和人类生存环境 的保护、治理和建设。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科 学规划、永续利用、严格管理、公众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 自治州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大 力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行政区域内进行 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实行先评估后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 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保持生态 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 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筹、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并配备工作人员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配合做 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生态环 境质量公告制度,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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