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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规定 (2005年1月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 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省行2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 态文明建设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 事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 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 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议,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 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 施; (二)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 和部署;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地方政权 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 (五)事关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 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生态 环境建设等涉及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3(六)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部分变 更; (七)省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 (八)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 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 人决定而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 (十一)授予或者撤销省级荣誉称号;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 决议或者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本省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三)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 评估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债务管理; (五)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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