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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禁牧条例 (2017年8月1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草原、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利益, 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牧业及其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定 的期限,划定的草地、林地和湿地等区域,对放养牛、羊 等草食牲畜实行全面禁止 (全禁)、阶段区域禁止 (休牧)、 阶段区域交替禁止(轮牧)的管护措施。 第四条 禁牧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统筹规划、科学管 理、应禁必禁、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环 保、国土、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牧相关 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实施和监督检 查工作。 第六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草地、林地等,由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草 地、林地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 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草地、林地等,由使用人负 责管护。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工作纳入当地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禁牧规定的义务, 同时享有对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工作的宣传教 育,对禁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 态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结合全市不同地域情况, 制定禁牧总体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禁牧总体规划制定 本行政区域禁牧规划,在具备休牧、轮牧条件的区域制定 休牧、轮牧规划。 禁牧规划应当包括禁牧区域、禁牧期限、禁牧方式等 内容。 第十一条 在禁牧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牲畜;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区域的管理, 健全管护机制,落 实管护责任。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禁牧区域 设置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公示禁牧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工作 队伍的建 设和管理,提高禁牧工作人员的政 治、业务素质。禁牧工 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第十四条 禁牧区域的养殖户应当对牛、羊等草食牲 畜实施舍词圈养。 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 舍饲圈养的养殖户应当给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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