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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已经黔东南 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 年2月18日通过,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3日批准,现予以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18日-85-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 (2017年2月1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农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消防基础设施、器材装备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 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 消防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 按照自治州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 于2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 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本县(市)上年 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纳入财政 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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