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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7年6月30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六章 综合执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市 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以及经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 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设治理 、 环境保护、交通和应急等方面的部分事项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 为本、服务为先,属地管理、权责一致,依法治理、科学高效 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以县 (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 , 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 管理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居 —— 5 —(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相关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城 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 范围、规程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和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 和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 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水利、民政 、 民族宗教、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 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单位, 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按照合同 约定提供公共服务, 承担 设施养护、维修责任, 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 新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设立 派 出机构,按照规定权 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城市综合管理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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