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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工作条例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地方民主政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规 范我省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大工作,根据宪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 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 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2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 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遵守和执行; (二)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 程、重大建设项目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 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 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 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九)听取、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3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 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 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无 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 增加。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临时 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 表出席。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二个月内,由上次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从 本级代表中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通过大会的 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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