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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7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进精准扶贫精 准脱贫,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 会发展,实现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政策、资金、项目、 技术、信息、人才等支持,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帮 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活动。 — 1 —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做到扶贫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扶贫开发与生态保 护并重、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重点帮扶与集中连 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加大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力度,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 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扶贫 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扶贫机制,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 、 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 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 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根据农村 扶贫对象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扶贫措施,综合提高农村 扶贫开发能力和绩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负责 统筹协调、决策服务、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 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 2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扶贫开发投入 并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 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 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 落实农村扶贫开 发目标责 任制度和绩效 考核评价制度, 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作为 考核评价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引导、组织、 鼓励、支持社 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 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 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十条 农村扶贫对象是指 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农村贫 困人口。 第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范 围是: (一)经 识别确定的贫困 户; (二)经 识别确定的贫困村; (三)国家 确定的六盘山片区、 秦巴山片区、四省 藏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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