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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年7月28日山 东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 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 、 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 1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委任性 规定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 释,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的委任性规定对某一事项所作的具体 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 2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四)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议、决定; (五)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 本、说明等有关文件和制定依据,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同 时报送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对本级人民 政府规章的审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负责规范 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审查的具体 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 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同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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