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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7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三章 治安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1—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机动车维修业; (六)开锁业; (七)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经营性休闲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 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 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 商务、 交通、 安监、 环保、 卫计、 质监、 旅游、 人社等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活动相关 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治 安管理工作。 —2—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 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效能。 工商、商务、交通、人社等部门,根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 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第六条 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 法履行治安防范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的 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 理。 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 第八条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经营者,应当取得 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九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 的区、 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执照及其 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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