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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 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等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 羊、鸡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 1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 第三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但农 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 。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 , 下同)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环保、食品药品、工商、公安、建设、民族事务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的有 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 (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引导、扶持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 鼓励其向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 第六条 清真用畜禽的定点屠宰,除符合本条例规定外,还 应当遵守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审批 第八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 制订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 乡规划,并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 、 方便群 众的原则。设置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 施。 在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 较小的乡村, 可以设置 仅限于向本地市场 供应畜禽产品的 小型畜禽定点屠 宰点。 第九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 , 根据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以下简称畜 禽定点屠宰厂、点)的 具体设置方 案,经征求省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 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 施。 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 案应当在 充分利用 现有符合 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及其设 施的基础上,规定本行政 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 数量、规模、布局以及 小型畜 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的 销售区域等内 容。小型畜禽定点 屠宰点的畜禽产品不得 超出规定区域 销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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