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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 (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展示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峁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石峁遗址保护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石峁遗址是指位于神木市高家堡镇,经 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晚期至夏代早 — 1 —期超大型石筑城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峁遗址保护区划内的文物保护、考 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 第四条 石峁遗址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 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 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榆林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石峁 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神木市人民政府负责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 石峁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与石峁遗址保护、管 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省、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 石峁遗址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 作。 第七条 榆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石峁遗址管理机构承担石峁 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石峁遗址保护等有关规划; (二)对涉及石峁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石峁遗址日常保护和管理; (四)协助做好石峁遗址考古工作; — 2 —(五)组织实施石峁遗址本体展示; (六)组织实施石峁遗址相关的文物和资料的征集、整理、 收藏以及陈列展示; (七)开展石峁遗址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其他与石峁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省、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理经济建 设、社会发展与石峁遗址保护的关系;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应当 遵守石峁遗址保护的原则,其活动不得对遗址造成损害。 第九条 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石峁遗址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石峁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石峁遗址保护和管理 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石峁遗址的 义务,并有权 对破坏石峁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一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其收藏的与石峁遗址有关的文 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出借给石峁遗址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 第十二条 省、榆林市、神木市人民政府对在石峁遗址保护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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