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100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辽宁 省统计管理条例〉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9月29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等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 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信息、 咨询、 监 督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 1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本省在省外、 境 外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照统计法律、 法规的 规定,真实、 准确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 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省、 市、 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人民政府统计行 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统计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统计工 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活动和国民经济核算工 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统计任 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 第五条 统计管理部门、 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 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犯。 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统计管理部门、 统计机构以及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 法律、 法规规定的职责提供统计资料,准确、 及时地完成统计工 2作任务。 第七条 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加速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 , 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统计机构,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证和创 造良好条件,提高统计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统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维护和更新管理 工作。 依法具有办理审批、 登记职能的编制、 民政、 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提 供统计所需的单位资料。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统 计调查计划、 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报表制度,保证统计调查方法 、 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 未经统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动。 第十条 统计调查应当以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抽 样调查为主体,科学推算、 重点调查和有限的全面报表为补充。 周期性普查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级统计管理部门协调同 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重大项目的抽样调查 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级统计管理部 门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实施 ;一般项目的抽样调查 由各级统计管 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07-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07-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07-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7-07-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6:4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