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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 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 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 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 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国家及省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 资金需求。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 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 限额设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 、 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未按 - 2 -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是市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滚动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及政府投资的统筹和综合管 理。 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市政、 信息化、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 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 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 实施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分工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参与审查概 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 完善全过 程工程投资管理等项目信息资 源共享机制和项目建设信息公开 机制。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市政府有关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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