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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条例 (2017年2月23日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鄂伦春族人口发展,提高鄂伦春族人口素质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自 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族,且户 籍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满三年以上的鄂伦春族家庭。 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鄂伦春族人口发展,将促 进鄂伦春族人口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鄂伦春族人口发展所需经费列 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自治旗鼓励鄂伦春族家庭生育,提倡优生优育。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自治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落实。 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鄂 1伦春族人口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支 持鄂伦春族人口发展。 第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鄂伦春族家庭实行以下特殊政策 : (一)对生育二孩以上且户籍登记为鄂伦春族的鄂伦春族家 庭实行生育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根据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 年核定; (二)对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鄂伦春族学生给予奖励 和资助; (三)在享受自治区规定产假基础上,适当增加生育妇女产 假和男方护理假; (四)自治旗卫生医疗单位为孕妇免费提供孕产期全程健康 服务。 第八条 再婚家庭,再婚前所生育子女为鄂伦春族,再婚后 所生育子女申报为鄂伦春族户籍的,享受本条例补贴政策。 第九条 新生儿为二孩以上且申报为鄂伦春族户籍的,自治 旗人民政府在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 自主创业的,给予扶持。 第十条 鄂伦春族家庭生育补贴和奖励资金由自治旗卫生和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2第十一条 根据本条例已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家庭,所生育 子女如变更为非鄂伦春族或者家庭户籍整体迁出自治旗行政区 域的,自变更或者迁出之日起,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政 策。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补贴或者奖励资金的,由 自治旗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给予骗 取补贴或者奖励资金金额 3倍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此规 定除上 述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 级主管部门给予 其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鄂伦春族人口发展促进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 级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十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 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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