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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 ( 2017 年 4 月 18 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 年 5 月 24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建设移交管理 第三章安全使用管理 第四章检测维护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隧道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完好、安全、畅 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供车辆、行人 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移交、安全使用、检测 维护等,适用本条例。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所涉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市城市桥梁、隧道与公路桥梁、隧道的界限范围由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责任清晰、全面覆盖的原则予以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 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 · 29 ·强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等各项资金 投入。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本辖区内所有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其所属的城市桥梁和隧道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水务、财 政、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其养护维修责任人(以 下简称养护人)为城市管理、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具体责任划分由同级人民 政府确定;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人为经营者, 经营期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人;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人为产权人。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统一安排 检测评估和养护维修经费,并足额及时拨付;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隧道,在 经营期限内,其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等经费由经营者承担;经营期满后,经检测合格 依法交还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检测评估、养护维修等经费由产 权人承担。 第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隐患和 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章   建设移交管理 第九条   城市桥梁、隧道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涉水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等桥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城市 桥梁最高荷载等级规划设计。建设城市道路,应当综合考虑连接该城市道路的城市桥 梁、隧道的荷载等级,合理确定城市道路的荷载等级。 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隧道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人、非机动车通行需求。城市隧 道应当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城市桥梁、隧道封闭和半封闭隔音设施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并设置相应 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预验收和正式验收时,应当 · 39 ·通知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及养护人参加。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等部门及养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 说明理由。 在城市桥梁、隧道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桥梁进行荷载试验;对隧道进行 安全性检测,对自动化管理系统进行联调联试。试验、测试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不得确定为验收合格。 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隧道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城市管理部 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依法履行该城市桥梁、隧道的路政管 理职责。 第十四条   城市桥梁、隧道交付使用后需要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交付使用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养护人移交设计、施工、养护等相关工程建设资料并办理移交手 续;养护人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当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养护人自办理移交 手续完成之日起,承担该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责任;城市管理部门自办理移交 手续完成之日起,承担该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型以上或者特殊结构的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单 位应当同步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监 测自动预警;其他小型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设施。 既有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人应当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安全信 息监控管理系统或设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各城市桥 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应当统一接入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 平台。 第三章   安全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为维护城市桥梁、隧道的使用安全,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荷载等 级、净高要求等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行限制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确定采取限高、限重、限行等限制措施后,由城市管理部门在相关桥梁、隧道入口处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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