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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 (2017年2 批准) 目 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二章 保护管理 第 三章 开发利用 第 四章 法律责任 第 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 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防止水污染, 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城 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 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 三条 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 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 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 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和监督工作。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渔政等相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 2 ——村 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 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资源保护管理资金,用于水 资源的保护管理。资金的来源为: (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 二)上级扶持资金; ( 三)收取的水资源费; ( 四)河道采砂、采石管理费; ( 五)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 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 容,每年三月的第二周为自治县水资源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 保护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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