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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7年2月24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 2017年5月1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 第七章 法规解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 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立法法和本省地方立法条例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修改、 废止 、 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制定、 修改、 废止和备案审查地方政府规章(以 下简称规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经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 规定、 规则、 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法规案,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向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 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议案。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防止 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避免不合理地规定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 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 ;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 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 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对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法规: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 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 化保护等三方面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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