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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17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 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规范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监 督与管理,促进各民族之间语言文字的学习、 交流,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管理、 使用各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 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提倡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 使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之间 的交流、交往、交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考核、 奖惩、 问责 制度,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 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加强语言 文字翻译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推进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规范化、 标 准化及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 员会)负责全州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县(市)民族宗教事 务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 旅游、 交通运输、 经济和信 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语言文字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维吾尔语言文 字为自治州通用语言文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语言文字工作中应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宣传、 贯彻、 执行国家、 自治区、 自治州语言文字法律 、 法规、政策,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二)研究解决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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