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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7年3月11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 2017年5月1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库 第二节 起草程序 第三节 法规案质量要求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法规解释 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 则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 地方立法程序,保障 地方立法质量,发挥 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 立法法、地方组 织法、 本省地方立法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 ,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 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 程序,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山西省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 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 议案。 其 中,修改法规的 议案包括法规修订案、法规修正案和法规修改决定草案。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修改、 废止和解 释地方性法规 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 修改 、废止和解释,依照有关法律 、 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立法公开 ,充分发扬民 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与尊严,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 (三)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执2行性。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应当 加强对立法工 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可以对下列事项制定法规: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需要 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 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和 立法精神相抵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可以对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等方 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 应当制定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 切需要,市 人民政府可以 先行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 满两年需要 继续实施的,应 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未提请制 定地方性法规的,该规章所规定的行政 措施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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