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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4月19日北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 洁、 优美、 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实行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 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 地管理、 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 规范化、 便民化的 管理。 第四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 入预算,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 卫生、 环保、 公安、 工商、 食品药品监 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及 相应的行政强制;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 2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 教育、 旅游、 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 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 生习惯。 广播、 电视、 报刊、 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 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商场、 机场、 车站、 码头、 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 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工作。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 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 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 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 权进 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 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劳动 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 技术的研究,推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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