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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与卫生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 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1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 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 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 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 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 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 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 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 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 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 门)。 2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 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 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 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 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 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 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 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 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 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 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 础设施、市政公用 事业的市场化运营。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 社区公共服务设 施、制定和实施 社区居民公 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综合管理中 的自治 功能,引导社区居民 参与城市综合管理 活动。对违 反城 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 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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