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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 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9月23日江 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修 订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与恢复重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 部分。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经费投 入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管 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 革、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 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 2 ─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 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 害预测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 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 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研投入 , 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究开发用于防震减灾的 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 宏观测报、 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 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 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 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 普示范学校和 教育基地等建设,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 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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