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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 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 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 1 ─ 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 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 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 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 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 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 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 2 ─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 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公布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 长远规 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 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江和流域性河道两侧等生态区 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的林业用地和 未利用地,应当优 先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 第九条 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更的,应当经原批准 机关批准。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经─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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