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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 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 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 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 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学历职业教育,包括初、 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是指非学历职业教育,包括─ 1 ─ 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以及 其他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 要,改革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发展中、高等职业学校教 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促进初、中、高等职业教 育相衔接,建立、完善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 教育体系和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 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 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合理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教育资 源配置,举办一批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 机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中 的作用。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 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或者本行业职业教育工 作,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支持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举办职业教育; (三)按照行业性人才培养规格、职业资格标 准制定岗位 规范; (四)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 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五)指导受教育者的就业与创业。 第七条 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和 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依法保障其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教育规划和年度 计划;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教育规 章制度,实行培养、 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 (四)支持和扶持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与其 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 育,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各 界共同参与、各种办 学主体和办学形式共 同发展。 有条件的公办职业学校,经批 准可以改制为公有民办学校 或者与社会力量共建职业教育机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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