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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完善预算审查监督 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 审查监督中的作用。 第四条 审查监督政府预算,可以采取听取政府专项工作 报告、 专题调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特定问题调查、 专题询 1问和质询等方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下列 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一)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 (二)本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 (三)本级决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前款所列事项审查监督的具 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编制、 执行、 调整和决算,应 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 各部门应当细化预算编制,及时向 社会公开预算信息。 除涉密信息外,预算信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门户 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 , 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八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中 存在的问题,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反映;对违反预算法律、 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其他有关国 家机关进行检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2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 算编制情况。 县(市、 区)人民政府在代编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时, 应当充分听取乡(镇)人大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 表、 有关专家,对政府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对预算编制中 的重大问题,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 展专题询问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 会、 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编制预算,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组 成部分,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 二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主席团。 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包括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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