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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立法条例 (2017年2月24日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报批与公布 第七章 法规解释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 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 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具 有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 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 性。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对立法工作的 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涉及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2等方面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等方 面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下 列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 面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授权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 项; (三)法律规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 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项目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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